东北网1月26日电 题:政府不该替个别商家“买单”委员建议将火灾等纳入强制险中
提案摘要
民建黑龙江省委: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当前,许多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根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对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无法做出赔偿。尤其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等致使公众伤害问题突出。
2006年4月,公安部、保监会联手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地方要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保障。
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公安消防、商业、保监会等机关联合发文,要求各公共场所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规模投保相应的公众责任保险,转移公共场所的火灾等意外风险,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救助,避免政府对意外事件“兜底包揽”买单。同时,本地的各家保险公司要大力宣传公共责任保险的意义,新闻单位也应积极配合。
记者调查 哈尔滨公共场所投保率不足千分之一
2006年4月,公安部、保监会联手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作为公共场所公众责任险最普遍的一个险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对第三者造成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大多是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我省的公共场所公众责任险少人问津。
据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介绍,公共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在我省各地市的投保率很低,仅从哈尔滨来讲,投保率不足千分之一。投保的企业多是大型商企。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很多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投保。其实,公众责任险保费并不高,以某保险公司的20万元/人的这一档次计算,费率为千分之四,如果投保40人,保额800万,每年需要3.2万元保费。另一个原因是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不够,可能是利润较少而不愿意大力推广。
哈尔滨市有一家饭店,在一次大火中破产。对大火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该饭店还能勉强承担,但赔偿了3名在大火中受伤的服务员后,这个昔日生意红火的饭店不得不关门了。如果当时投保,该饭店就不用自行支付巨额赔偿金。因此,投保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企业、对社会负责。
哈尔滨市黄河路上的某网吧经理说,不投保主要从经济原因考虑。由于发生意外事故的几率太小,所以投保就等于年年往保险公司白投钱。目前,国家是提倡投保,但不是强制投保。因此,他认为进行投保的必要性不大。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有些企业根本就不知道有这项险种。位于哈尔滨市宣庆街上的某饭店负责人告诉记者,他没听说过这项险种,也不知道商家应该为消费者投这种保险。
相关举措 将责任保险纳入社会应急机制
省消防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在传统的模式中,火灾事故多属于公共事件,因而基本上是由政府为火灾事故买单。2005年辽宁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政府仅对死亡者的救助和赔偿就达614万元。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以后,赔付支出转嫁到承保的保险公司,这样能减少政府公共财政的负担。
这位负责人表示,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火灾公众险在当前的推行中在公司、业户和政府层面都面临着一系列障碍,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仅靠商家自觉是不够的,应该像“交强险”一样,从法律上约束,让其变成公企必须保的一项保险,将其真正推广开。
一保险公司负责人说,保险在具有风险保障功能的同时,兼具社会管理功能,并且在应急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中,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保险机构通过灾后及时赔付,为投保客户及时恢复生产生活提供资金支持,有助于减轻政府工作压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险业的应急管理功能应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推动发展公众责任险便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保险公司应认准行情,抢先市场,积极推广和发展火灾公众险。
法律界人士指出,应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促进政府公共服务创新,扩大公众聚集场所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争取将责任保险纳入社会应急机制。公众责任强制险一旦像“交强险”一样实施,如果在歌厅、商场、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踩踏等事故,造成在场消费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这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又能让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险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强制责任险依靠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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