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9日电 题:劳动保障惠民生--2006年度全省劳动保障工作十件大事
记者 印蕾
劳动保障惠民生。刚刚过去的2006年,哪些事件影响着“十一五”开局之年黑龙江省劳动保障事业的进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公布了2006年黑龙江劳动保障工作十件大事:
1、劳动保障十一五规划出台。
“十一五”时期是国家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为指导和推动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划提出,“十一五”时期,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收入分配比较合理,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发展目标,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将新增就业3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共培养高技能人才23万人,其中技师5万人,高级工18万人;培养中级技术工人40万人;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比例达到35:40:25。到“十一五”期末,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06万人、1000万人、470万人、500万人和200万人以上,有50%以上具备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逐步增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7%,其中纳入社区管理的达到80%以上。2、社保试点工作全面结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按照国务院部署,我省从2004年实施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来。两年多来,在国务院的精心指导下,全省上下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尽心竭力,全面实施,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了试点任务,并于2006年年初顺利通过国务院试点办组织的评估验收。试点期间,坚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与再就业相结合,使183万人顺利实现并轨并获得了必要的经济补偿,其中地方困难企业160.5万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4.3亿元,偿还了职工的部分债务。试点期间,做实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了计发办法,实现制度和机制创新,完善了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大了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解决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问题。截至2006年底,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05.1万人、708万人、458.7万人、303万人、171万人。
两年的社保试点的成功实践,为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奠定了坚实基础:社保试点妥善解决了下岗职工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规范了用工制度,为建立新型用人机制、促进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扫清了障碍;实施了配套的社保制度和工作机制,有力推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保试点强化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使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更加清晰,广大劳动者的社保观念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保试点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我省的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新一轮积极的就业政策出台。
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我省为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恢复了副厅级规格的省就业局,负责就业再就业各项政策的经办工作。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多次召开全省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2005年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36号文件的意见,对一些相关政策做出延伸、扩展、调整和充实。例如,将税收政策以外的其他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延伸到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贷款贴息微利项目的种类,明确了各级财政的责任和资金的使用范围等。为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我们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充分发挥社保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并轨人员及时接续社保关系,扶持灵活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全面推广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及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整体推动的工作模式,实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更大突破,推动创业促就业。积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引导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吸纳富余人员,避免将他们直接推向社会。在政策的推动下,2006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70.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58.9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6万人,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5%,全部超额完成了全年计划。
4、出台专门政策,成立专门组织,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
省委、省政府对农民工工作十分重视,特别是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予以高度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今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下发后,省委、省政府更是将农民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在年初建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又于4月建立了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等29家成员单位组成的黑龙江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并在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设立了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目前,全省农民工工作稳步推进,并初步取得实效。
为确保农民工工作取得实效,我省出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提出,我省农民工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要使农民工最低工资达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工资,争取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90%以上;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使更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切实维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到2006年底,全省累计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4.5亿元;全年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同比下降了60%。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了针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计划,使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且能够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通过贯彻落实“平安计划”,使6.6万名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将29.5万名农民工纳入了医疗保险。部分农民工子女在城镇中、小学万名接受一义务教育,提高了农民工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与服务水平,出台了19条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降低了农民工进入大中城市的落户门槛,解决了一些农民工进入城市后久未解决的户籍问题。
5、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以“六个统一”为目标的省级统筹基本实现。
2006年9月,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组成了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合接收工作小组,对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进行了逐市、逐县的接收,共上划接收在职和退休职工3072名。随着统一管理经办机构目标的实现,标志着我省省级统筹工作已顺利完成。从2005年5月1日开始,我省以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经办机构“六统一”为目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重点是: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将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低于20%的调整到20%。以省平均工资代替当地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个体劳动者缴费的基数。对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通过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求平衡、财政兜底的办法,分清了各级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面的责任,调动了各级政府工作的积极性,为顺利完成试点任务奠定了基础。
6、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平均水平461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有章可循。
2004年,我省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水平为209元/月,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我省于2006年5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各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我省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80到620元不等,全省平均水平为461元/月,比2004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162元/月,增长了54%。为规范近年来出现的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我省各地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陆续出台,最高标准为大庆市5.5元/小时,最低为伊春市2.6元/小时。
7、我省大幅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平均增幅达155元/月。
随着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近几年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相对较快,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却低于经济增长水平。为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我省对全省企业240万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退休时限不同分别调整了养老金,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人员适当倾斜,调整后人均增长155元/月,低于300元/月的于2006年7月底前执行300元/月的标准。目前,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已陆续发放到位。此次调整养老金待遇共涉及到200余万名退休人员,每年多增加基金支出30多亿元,无论是调整待遇水平程度,还是涉及的人员及金额,都是我省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
8、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首家省级劳动仲裁院在我省挂牌成立。
随着劳动关系多元化形势的来临,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遇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突出存在的问题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能力不高,主要表现在案多人少、办案条件较差。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省推进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工作,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职能与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处理的行政职能相分离,设立专门的办案机构,补充足够的专职办案人员,保证专项的办案经费来源和独立的办案场所。有效解决了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政事不分、案多人少、专业化程度不高、经费保障不足、办案条件较差的重要措施。
为推进仲裁实体化建设,省仲裁委、省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协调争取,于2006年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劳动仲裁院,使全省了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工作迈上了新台阶。通过仲裁途径化解了众多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9、技工院校快速发展,高技能人才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了高技能人才工作力度。起草了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等文件,在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等环节,进一步完善了政策,创新了工作机制。依托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和效益较好、知名度高的企业、技工院校以及实习设备先进和师资力量较强的高等职业院校,建立了34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大技工学校改革力度,在调整布局、优化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扩大规模的基础上,批准成立了8所技师学院,命名了11所示范性技工学校,评定出20个黑龙江省技工学校名牌专业。探索了自办企业式、背靠企业式、投资合作式等多种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模式。在哈电站集团等大中型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了21项省级技能大赛,涌现出一大批技术过硬、知识加技能型的高技能人才。随着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持续好转,2006年共招生3.15万人,创十年来最好水平,个别学校与企业的培训订单已经签到2008和2009年,老工业基地振兴急需的数控、制药、电工电子、焊接等专业均实现了“订单式”培养。
10、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创新工作方式,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成立了副厅级规格的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黑河、绥化、农垦总局也已建立了处级规格的监察局或支队,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得到了一定的加强。截止目前,全省共有监察执法机构168个,其中市地级以上机构20个;共有劳动保障监察员1653人,其中专职监察员877人,占监察员总数的53%,法律监督员237人;执法车辆91辆,计算机257台。
年初,我省在哈尔滨市试行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的人力不足、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取得了较大进展,2007年6月将在全省全面推广。“网格化”管理以1个社区为1个网格,各区(县)内形成若干个网格。以网格为单位,依托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专职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街道和社区聘任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或协查员四级队伍,以执法维权工作为重点,以网格化管理和工作创新为突破口,变被动监察为主动监察、有限监察为全面监察、静态监察为动态监察,建立起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络,形成省、市(地)、县(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监察执法的新格局。
开展了三年劳动合同实施计划,通过深入企业进行指导、举办企业劳资人员培训班等形式,推行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开展了劳动用工大检查,重点检查非公有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劳动用工情况,省劳动保障厅派出5个检查验收组,纠正了大量的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的问题,促用人单位为28.01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三年行动计划的开展。据初步统计,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签订率达到95%,集体企业签订率达到90%,民营企业签订率达到65%,个体工商户签订率达到40%,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