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3日电(记者 雷蕾) 为整顿和规范哈尔滨市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涉烟草制品犯罪,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召开了依法打击涉烟草制品犯罪公判大会。6起案件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至15年。
无证无照贩假烟
2004年至今,被告人于淑华在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价值人民币19.4万元的假冒伪劣中华、玉溪、芙蓉王、老仁义、黄哈等卷烟,予以销售。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06年10月18日将被告人于淑华捕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淑华违反国家对烟草专卖的规定,在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经营烟草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认定被告人于淑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假冒名烟商标
被告人李荣根,浙江省温岭市人,李于2006年4月份开始雇佣被告人刘凤华(安徽省临泉县人)在云南省昆明市,生产假“珍品云烟”和假“玉溪烟”,已销售的上述假烟价值人民币197 950元,被公安机关扣缴的上述假烟价值人民币36 39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荣根、刘凤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认定被告人李荣根、刘凤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荣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判处刘凤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
2006年初,被告人原丽、夏永刚、柴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在广州市购进大量卷烟,通过哈尔滨市某物流公司运到哈市。
2006年4、5月份,被告人柴璐利用其任哈尔滨铁路局三棵树车辆段发电车乘务员的工作便利,为原丽从广州运输卷烟到哈市,并从中牟利。
2006年1月7日至4月4日期间,被告人原丽销售给赫英奇、王学斌、焦秀敏、刘桂梅等人卷烟四十余次,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65 967元。
经举报,2006年5月11日,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扣押了被告人原丽、夏永刚、柴璐尚未卖出的卷烟3134.9条(27个品种),价值人民币591 796元,经鉴定有16个品种系假烟。后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捕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原丽、夏永刚、柴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认定三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原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永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柴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无许可证贩假烟
2005年7月到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滨康在没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广州购买假冒伪劣卷烟,欲加价后通过空车配货站运输进行销售。张滨康为躲避烟草专卖人员检查,将假冒伪劣卷烟分散藏匿于其家中和其朋友及亲属处。
2006年9月12日4时许,被告人张滨康、张广臣驾车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服装城附近的配货站取货后,行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34号门前时,被接到举报在此等候的公安人员当场捕获。
2006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滨伟被公安人员捕获。案发后扣缴伪包装卷烟7439.1条(共价值人民币691 80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滨康、张滨伟、张广臣以假充真,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滨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认定被告人张滨伟、张广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滨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张广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团伙贩假烟价值数百万
2005年11月,被告人马泽民、穆天刚伙同龙云强(在逃)在没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预谋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三人共同经营,被告人马泽民、穆天刚负责从福建省漳州市购买假冒伪劣卷烟,三人分别联系买家对外销售,由穆天刚记账,销售所得赃款统一存入马泽民、穆天刚、杨丽梅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三人又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阿城市租了库房用于存放假烟。被告人马泽民、穆天刚又于2006年3月以人民币1万元工资雇佣被告人高建军,同年4月雇佣被告人僱欢,6月末雇佣被告人宋兴围帮助发货和取货。被告人高建军、僱欢、宋兴围在明知是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取货、发货,五被告人至同年8月9日通过空车配货站运输、销售假冒伪劣卷烟。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泽民、穆天刚、高建军、僱欢、宋兴围结伙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认定五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马泽民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穆天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判处高建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判处僱欢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判处宋兴围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家族团伙大肆售假
自2004年起,被告人刘志龙先后伙同其妻子张桂敏、高岩松(张桂敏的外甥)、吴晓安、宋玉国、彭飞(高岩松的妹夫)等人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肆从广州、福建等地非法购进假冒伪劣卷烟进行销售,金额达750余万元。哈尔滨市公安局于2006年7月30日在黑龙江省新华印刷厂仓库和珠江嘉园院里的车库内当场查获该团伙尚未售出的珍品中华、骆驼、玉溪、芙蓉王、老仁义、黄哈等三十余个品种假烟共计34 668条,价值人民币150余万元。被告人张桂敏受刘志龙指使于2004年4月23日在农业银行开设账户,并从当年5月15日起利用该账户收、汇假烟款;被告人高岩松于2005年初开始受刘志龙雇佣,每月工资人民币1 000元,负责接货、卸货及销售等事宜,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30余万元;被告人吴晓安自2005年4月起经高岩松介绍,受被告人刘志龙雇佣为搬运工,每月工资600元,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80余万元;被告人宋玉国自2006年6月中旬起,受被告人刘志龙雇佣,每月工资1 000元,负责接货、送货及销售,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彭飞受高岩松指使,自2006年7月初开始两次帮助其卸货,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刘志龙等人将部分假烟销售给被告人时巨春,时巨春伙同杨亮(时巨春的儿子)、刘古佳(时巨春的儿媳)将假烟出售给多家仓买店。自2004年至案发,被告人时巨春累计从刘志龙处购得假烟价值人民币180余万元,并全部售出。杨亮、刘古佳负责接货、送货及向刘志龙汇购烟款,被告人时巨春付给被告人杨亮、刘古佳日常开销每月四、五千元不等。经侦查,公安人员分别于2006年7月30日、8月13日将上述被告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龙、张桂敏、时巨春、高岩松、杨亮、刘古佳、吴晓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以假充真,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宋玉国、彭飞明知上述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而积极予以参与,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其行为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认定上述九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志龙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张桂敏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时巨春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高岩松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杨亮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刘古佳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吴晓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宋玉国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彭飞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