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获悉,即日起,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从单位购买的住房,都要按差价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收的时限以今年的2月8日为限,“房改房”、“正常价值房”、“已购房”不在征收之列。
据悉,这一新举措是针对部分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做法提出的。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昨天联合下发的《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凡2007年2月8日以后,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都需为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并非所有低于成本价或购置价购买的单位房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总局的有关规定,“房改房”、“正常价值房”、“已购房”这3种情形都是例外,职工均无需为此缴税。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所谓“房改房”,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正常价值房”是指单位出售给职工的房子,其价格大于等于其购置或建造成本的;此外,国税总局还特别规定,凡在执行日(2月8日)前职工“已购房”,也无需为之前的差价补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