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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该病扩散的工作
2007-03-13 09:50:3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龚南红 何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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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3日电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黑龙江省日前公布了新的传染病实施细则,规定了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伤寒、梅毒等传染病的5种治愈标准,同时规定了几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种类。

  《实施细则》规定,从事饮水、饮食、食品生产、经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及保育、整容、美容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等易使传染病扩散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发现患有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性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调离岗位,未治愈前不准从事原岗位工作。凡在黑龙江省居住三个月以上者,应到辖区卫生防疫部门接受预防接种。

  对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将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对社会的危害相当大,不但会直接影响接触者的身体健康,还会形成潜在的传染源,波及更多的人。传染病的流行面和危害程度各不相同,对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造成他人感染的给予不同额度的处罚,切实保护了很多人的利益,但最高罚款1000元对危害程度较大的传染病来说,却显得过轻,难以彻底杜绝故意造成他人感染的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顾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