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黑龙江频道3月17日专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据最新修改的《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生活饮用水末梢水每月监测一次,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适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
据了解,《规定》还要求,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监测1次至2次,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监测1次至2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抽样检测1次。
如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化学中毒事故,应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并责令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同时,立即组织生活饮用水专业预防部门及时发现并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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