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30日电 日前,记者在伊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了解到,在城防工作中,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据了解,《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对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过程问责,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考评。对不落实责任的单位和部门,即使没有发生火灾事故,也要追究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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