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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非”补偿标准提高 权威解读新拆迁办法焦点问题
2007-04-16 09:49:1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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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6日电 重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从15日起开始正式颁布实施,它与原有的《拆迁办法》在哪些方面有所变化和调整?昨天,哈尔滨市拆迁办负责人向记者解读了群众关心的新《办法》中所涉及的焦点问题。

  困难家庭房屋拆迁保障更完善

  据了解,新《拆迁办法》对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有所提高。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拆迁项目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照顾标准和廉租户拆迁安置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人或者按照新拆迁办法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其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为7万元。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7万元的,由拆迁人按7万元给予补偿。

  (二)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三)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依法取得廉租住房资格尚未兑现实物配租的,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廉租户进行统计后,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实。拆迁人按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确定的面积和楼层等标准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廉租户承租使用。该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纳入廉租住房体系。

  2.廉租户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的百分之七十交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为廉租抵押金,百分之三十交给廉租户。

  3.该户不再具备承租廉租住房的条件时,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交还给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廉租抵押金返还给该住户。

  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照顾标准和廉租户拆迁安置的规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非住宅房屋补偿分三类

  据了解,实践中,非住宅房屋因使用类型不同,其市场价值和经营效益差距较大,为更加合理地进行估价补偿。新《拆迁办法》规定,非住宅房屋应当按商业、工业、办公等不同类型分类估价。

  “住改非”补偿标准提高

  据介绍,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也就是所说的“住改非”,是拆迁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为使其补偿金额更为接近市场价值,新《拆迁办法》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作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维护被拆迁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针对产权调换落实较难的实际情况,新拆迁办法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在拆迁方案中落实产权调换房屋。要求拆迁人在拆迁方案中,明确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房源,确保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能够将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户型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二是保障就地产权调换。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拆迁范围内产权调换。三是可以协商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既可以通过评估,也可以通过与拆迁人协商确定所调换房屋价格。将“回购房”纳入产权调换这种补偿方式中,解决“回购房”不受法律保护问题。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有力维护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保障了产权调换方式的实现。

  “超期”临时建筑将被依法查处

  原《拆迁办法》对无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只强调不予补偿,但这些建筑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拆迁办法》规定,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由城市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未搬迁房屋不得擅停水电气热

  实践中,部分拆迁人为加快拆迁进程,擅自对未搬迁的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甚至予以损坏、拆除,违法拆迁、野蛮拆迁也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新《拆迁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保证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损坏或者拆除,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否则,由拆迁人及时组织恢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给被拆迁人临迁补助费和损失补助

  原《拆迁办法》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不支付临迁补助费。考虑到被拆迁人搬迁购房是被动的,即使得到货币补偿款后,通常不能立刻购房,往往需要临时寻找房屋进行过渡,所以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临迁补助和损失补助较为合理。为此,新《拆迁办法》规定,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并对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6个月的损失补助。

  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金需协商

  原《拆迁办法》中没有对房屋装饰装修给予补偿的具体规定,但房屋拆迁后,原装饰装修必然被拆除,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因此拆迁人应当对这部分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新《拆迁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主要是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估价确定。

  被拆迁房的用途和面积认定有细规

  新《拆迁办法》对房屋用途和面积的认定,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为准;未标明的,以房屋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为准。

  公有租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租赁手续标明的为准;未标明的,以档案记载为准。租赁手续以及租赁档案均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没有条件测量的,使用面积按照规定的换算系数换算为建筑面积

  公告后半年内拆迁范围不办手续

  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利益,新《拆迁办法》规定,在拆迁通告发布的拆迁范围和有效期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得办理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同时也规定了各职能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但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已拆迁项目不按新办法补偿

  市拆迁办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一个溯及力问题,新《拆迁办法》不具有溯及力,只适用新拆迁项目,也就是新《拆迁办法》施行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新《拆迁办法》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仍按照原《拆迁办法》执行。也就是原拆迁项目的拆迁政策、补偿标准保持不变。

  被拆迁居民拆迁信访需到区

  据了解,被拆迁居民应到各辖区内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反映拆迁信访诉求,对基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信访复查。

  拆迁估价分5步走

  新《拆迁办法》为了保证拆迁估价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允许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按程序需要以下环节:

  一是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采取拆迁当事人抽签或投票等方式。

  二是要求估价机构将被拆迁人的名称、地址、估价方法和结果等内容进行公示(7天),对拆迁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现场咨询和解释。

  三是要求估价机构在公示期满后,将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是拆迁人的,委托人还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报告。

  四是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进行复核(该机构收到书面申请5日内给予答复),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复估(该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五是拆迁当事人对复核、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意见、复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该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