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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实施新《拆迁法》 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提高2万
2007-04-16 09:40:0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士炀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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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6日电 记者昨天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获悉,为更好地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哈尔滨市从本月15日起开始颁布施行新近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新《拆迁法》将为被拆迁的困难家庭提供更大的利益保障;同时对依法履行拆迁程序后仍拒不搬迁的被拆迁户,有关部门将对其执行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

  据介绍,原有的《拆迁办法》已日益显现出与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房屋拆迁保障体系不健全;二是房屋补偿与市场价值存在差距;三是产权调换落实较难,“回购”房矛盾比较突出。

  新《拆迁办法》将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尤其是对困难家庭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其中,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拆迁项目,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为7万元。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7万元的,由拆迁人按7万元给予补偿(此前该标准为5万元)。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每个残疾证对应1万元)。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照顾标准和廉租户拆迁安置的规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制定。

  此外,新《拆迁办法》将“回购房”纳入产权调换这种补偿方式中,解决了“回购房”不受法律保护问题。同时,拆迁补偿标准将按上年年末房产部门公布的二手房屋交易指导价格进行评估。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需按法定程序申请复核和复估、以及鉴定申请。

  据悉,新《拆迁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哈尔滨市市区和所属县(市),对市、区及市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能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呼兰区和阿城区也应执行新《拆迁办法》。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