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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拆迁办主任张同海就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答记者问
2007-04-16 14:44:2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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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6日电 15日起,《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哈尔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同海就新《办法》的具体情况,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新《办法》在拆迁保障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张同海: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且货币补偿金额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的,按照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哈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为7万元;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最低补偿保障标准。

  另外,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照顾——位于哈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低保户,增加2万元补助,每名残疾人增加1万元补助;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最低补偿保障标准。

  记者:新《办法》在廉租户的问题上是如何规定的?

  张同海: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依法取得廉租房资格尚未兑现实物配租的,拆迁人要按规定向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廉租户承租使用。该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纳入廉租住房体系。廉租户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70%交由哈市房屋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为廉租抵押金,30%交给廉租户。在该户退出廉租住房体系时,廉租抵押金返还该住户。

  记者:非住宅房屋因使用类型不同,其市场价值和经营效益差距较大,新《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张同海:新《办法》规定,非住宅房屋应当按商业、工业、办公等不同类型分类估价。而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也就是所说的“住改非”,是拆迁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为使其补偿金额更为接近市场价值,新《办法》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做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记者:新《办法》和原《办法》相比,临迁补助费的规定有什么区别?

  张同海:原拆迁办法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不支付临迁补助费。考虑到被拆迁人搬迁购房是被动的,即使得到货币补偿款后,通常不能立刻购房,往往需要临时寻找房屋,所以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临迁补助和损失补助较为合理。为此,新《办法》规定,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迁补助费,并对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6个月的损失补助。

  记者:房屋估价的公正性问题一直备受市民关注,新《办法》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张同海:新《办法》规定:一、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采取拆迁当事人抽签或投票等方式。二、估价机构要将被拆迁人的名称、地址、估价方法和结果等内容进行公示,对拆迁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现场咨询和解释。三、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要将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是拆迁人的,委托人还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报告。四、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进行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复估。五、拆迁当事人对复核、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被拆迁人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可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估价机构按有关标准估价确定。

  记者:以前,动迁户要求回迁时,产权调换经常遇到困难,新《办法》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张同海:新《办法》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在拆迁方案中落实产权调换房屋。要求拆迁人在拆迁方案中,明确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房源,确保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能够将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户型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二是保障就地产权调换。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拆迁范围内产权调换。三是可以协商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既可以通过评估,也可以通过与拆迁人协商确定所调换房屋价格。

  记者:因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有的拆迁人采取野蛮行为,停了被拆迁人的水和电,新《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张同海:部分拆迁人为加快拆迁进程,擅自对未搬迁的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违法拆迁、野蛮拆迁也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新《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保证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完好,不得擅自损坏或者拆除,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否则,由拆迁人及时组织恢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为多拿一些拆迁补偿,有的被拆迁人翻盖、扩建被拆迁房屋,新《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张同海: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利益,新《办法》规定,在拆迁通告发布的拆迁范围和有效期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得办理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同时也规定了各职能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但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记者:原《办法》对无合法手续的违法建筑只强调不予补偿,但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这些建筑,对此新《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张同海:按新《办法》,今后大部分拆迁管理职能下放的区拆迁办。新《办法》规定,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归城市规划部门依法查处,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记者:新《办法》的适用情况?

  张同海:新《办法》不具有溯及力,只适用新拆迁项目,也就是新拆迁办法施行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新拆迁办法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仍按照原拆迁办法执行。同时,为保证城市建设秩序,新《办法》仍然保留了行政强制执行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两种方式。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