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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将被罚款
2007-07-09 11:01:5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刘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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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9日电 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7月1日起,由建设部制定并发布的新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开始实行,1993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同名法规同期废止。

  据了解,和旧版相比较,新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均做出了更细致、更明确、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新版增加了许多新条款,如其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应履行的义务。还规定了政府部门的监督、监管权利和义务。这些均体现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由政府主导行政体制向企业化市场体制的转变。

  更为突出的,新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规定了更加严厉而具体的法律责任。如它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它还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它还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