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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城镇土地使用税普调 外企首次纳入征税范围
2007-08-03 10:30:0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申宪武 马云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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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3日电 记者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了解到,新的《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正式下发,从2007纳税年度起开始实施。针对黑龙江省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明显偏低的实际,《办法》将税额幅度普遍调高。而且,外企首次纳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日前,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就新《办法》的实施进行了解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调高

  按照新《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24元,中等城市1.2元至18元,小城市0.9元至12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9元。《办法》明确“各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税额幅度,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4至6个等级,并分别确定相应的适应税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据介绍,1988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税额标准太低。1988年至2006年,我省商品零售指数上涨224.01%,居民消费指数上涨266.45%,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一直没有调整,最高只有5元,最低仅为0.2元,难以发挥调节作用,与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极不适应。

  外企纳入征税范围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调整了税额标准,并将外资企业纳入了征税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条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经征求多方面意见反复研究,省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明确界定了纳税人

  那么,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据介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为便于征管,方便纳税人,我省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征期为每年的2、5、8和11月份。

  年底前分期分批缴纳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在7月27日下发的,但却从2007年度起实施,这期间涉及提高税额标准的差额问题,如何解决?就广大纳税人比较关心的问题,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这样解释,《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条例》的授权而制定的,新《条例》的执行日期是2007年1月1日,因此《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也应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下发前,我省是按原征税标准征税的,这就涉及差额补税问题。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研究,今年按新的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时,对内资纳税人和新开征的外资纳税人在征期内集中缴纳有困难,可在年底前分期分批缴纳。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