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4日电 记者13日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0月1日起,哈市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进行人工晶体、冠状动脉支架等9种住院诊疗项目手术时,住院治疗项目及材料支付办法将有所调整,其中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人工器官和置入材料的最高限价较原来得到提高,诊疗费用结算办法也将解除“限价”。据悉,新的支付办法实施后,哈市医疗保险患者安装人工器官和使用医用特殊材料,个人负担比例将平均降低18%。
据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赵阿英副处长介绍,新的支付办法调整前,哈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支付人工晶体、永久起搏器、冠状动脉支架等9种人工器官和体内置入材料手术时实行的都是“双限额”,不但对置入材料进行最高支付限额,还对全部治疗费用的支付也实行最高限额。而新的调整办法,将9种人工器官和体内置入材料的最高限价,按材料名称分别从380元到18000元提高到了800元到2万元(提高标准见表格)的同时,还解除了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限额,除只对人工器官和置入材料实行最高限价外,其他诊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按照限额,使用9种人工器官及体内置入材料费用在最高支付限价内的,个人自付30%,其余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过最高支付限价以上费用由个人自付。例如,进行冠状动脉支架手术选用的置入材料为2.4万元,按照规定最高限额是2万元,个人首先要自己承担超出的4千元,然后按最高限额2万元规定,个人首先自付30%,然后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时,按照规定,参保患者在安装心脏皮肤冠状动脉支架时,一次性住院医疗过程中,安装心脏冠状动脉支架两套以上的(含两套),从第二套起,每套个人自付比例为最高限价的50%,其余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最多不超过三套。人工器官及体内置入材料的价格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价格计算。
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张欣棣主任告诉记者,新办法规定的9项都是目前使用率较高的人工器官和体内置入材料,调整标准后,提高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一步降低了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以人工晶体手术为例,按照800元限额使用置入材料,在一个三级甲等医院治疗,如果费用为4000元,原来统筹基金双限额时,个人要花费3000元,而现在,去除起付线支付金额,个人负担费用大约只有1500元左右。据测算,哈市医保住院患者在进行这9项治疗安装人工器官和使用特殊材料时,个人负担比例将平均降低18%,大大减轻了其就医压力。
据悉,肿瘤参保患者进行住院放疗,还按照以前的政策执行。肾脏移植患者统筹基金限价支付诊疗费最高限额也没有变化,最高6万元,肾源自费。
住院治疗项目及材料支付最高限价调整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