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26日电 《哈尔滨市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经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5日正式实施。自此,约10万名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将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据悉,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自愿参保,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统一。
据介绍,该项政策参保范围如下:本市市级统筹范围内(暂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中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符合《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哈社保办发[2005]46号)规定的集体企业中享受生活补贴的退休人员,已参加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据悉,参保退休人员缴费实行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原则。2001年4月1日该市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2006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全额补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2006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60%,个人一次性缴纳40%。提前退休人员符合《意见》规定参保范围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以2006年度该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4%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再按照《意见》相应条款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
据悉,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给付标准的80%。缴费满一年后,可申请哈尔滨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资格,经认定合格后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统筹金支付80%的待遇。
符合规定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申请办理时限为2007年10月2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并办理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可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进行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