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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大病医疗” 呼兰阿城纳入市级统筹
2007-11-02 09:23:5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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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日电 昨天,就《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待遇水平等市民关心的基本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巍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政府家庭共同承担保费

  哈尔滨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参保城镇居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

  呼兰阿城纳入市级统筹

  参保范围包括: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含呼兰、阿城)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学生儿童,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困难群体给予特殊照顾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270元);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政府补助60元,家庭缴纳3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只缴纳筹资标准的20%,即65元,其余265元由政府补助;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家庭只缴纳10元,其余80元由政府补助。

  实行医疗保险费预收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2007年缴费期为11月1日至2007年12月20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员,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须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办理参保手续。

  设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均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减轻城镇居民个人负担,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在城镇职工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了20%。

  参保居民需住院治疗的,应持《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并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部分,用现金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及转诊制度。已批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除几所转诊医院以外,其他均为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所致伤病的。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