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日电 从1日起,《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它标志着哈尔滨市行政问责工作全面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问责制是指领导在工作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市政府将依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对被问责的行政领导,将采取责令其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免职的方式追究责任。
问责对象和范围是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区、县(市)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时在《办法》中规定了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部门内设机构、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市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有问责情形的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向市长提出问责建议,由市长启动问责程序;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市长可以直接启动问责程序。
问责与行政处分都属于追究责任的方式,两者并行不悖,可以同时使用。对有关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后,需要继续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问责代替有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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