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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炒人”双倍赔 新《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撑腰”
2007-12-24 07:18:3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邢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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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4日电 劳动合同应明确休息休假条款,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些是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昨天,记者在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在中央大街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宣传活动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多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

  新增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现行《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等。

  试用期限工资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如何确定以及工资支付等内容。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保护商业秘密允许竞业限制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防止用人单位之间的恶性竞争,《劳动合同法》允许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据了解,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劳动者由于受到一定的限制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将停止按月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规解除合同两倍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介绍,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高于本地区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地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