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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新规鼓励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
2007-12-25 05:58:5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林乐君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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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5日电 省劳动保障厅近日出台新规,从即日起,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在缴费期间的欠费,不收取滞纳金,但应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自《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热情较高,但个体劳动者由于流动性大等原因出现断保或者缴费不及时等情况比较多,他们对继续缴费需要额外支付滞纳金心存顾虑。近日,为鼓励个体劳动者踊跃参保缴费,减轻个人负担,省劳动保障厅对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含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缴费期间的欠费,不收取滞纳金,但应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提醒在企业参保的人员,如果参保人员本人拒不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通知,或由于本人主观原因使单位及经办机构无法实现代扣代缴,由此所形成的欠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应当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滞纳金收缴办法按照2004年省政府令第7号第四十条:“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