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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校须适时发布信用公示 解读《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007-12-25 11:09:1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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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5日电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这部我省刚刚通过的《条例》,从地方立法的层面,使民办教育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原则得以落实和强化。在办学自主权、建设用地、行政收费、教职工待遇、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做了详细而又颇具可操作性的规定。近日,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对《条例》做了详细解读。

  政府部门违规收费须担责

  为了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条例》对发挥政府的引领和扶持作用做了实实在在的规定。如:省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地可以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对符合本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政府优先给予资助或其他政策扶持。此外,《条例》还规定,那些办学方向好、生源足、有潜力、能够扩大办学规模的民办学校在建设用地上,政府以划拨方式使之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些规定,目的只有一个——使民办教育得以在政策与资金的相互作用下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现实中,个别地方对民办学校的“公益性”还存在模糊认识,在水、电、气以及其他各项收费中往往以高于公办学校的标准收取,使民办学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办教育举办者的积极性,影响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条例》将彻底改变这一状况,规定民办学校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同时,强化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民办校违规收费的监督,一旦发现对民办校有乱收费或者收取的费用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的情况,不但必须退还所收费用或者多收费用,情节严重的,还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民办校教师不再是边缘人

  师资队伍薄弱始终是民办校为外界所诟病的一个焦点。为什么?民办教育的教职工,由于不是公办教育的“正规军”,加之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的不同认识,所以在工资发放、社会保险、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龄计算等方面,很难享受与公办学校教职工的同等权利,成为不折不扣的边缘人。因此,民办校的教师普遍是离退休的老教师或者是大中专毕业生,教育质量可想而知。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权利。从法律上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解除了民办教育师资不稳定的后顾之忧。

  建立信用记录公告制度

  《条例》在对民办教育给予保护、鼓励和扶持的同时,也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使其既能步入发展快车道,更能够保持其良性健康发展。

  民办校社会信誉如何,是决定学生和家长是否报考或参加学习、培训的关键。由于社会对民办学校有关情况缺乏了解,信息闭塞,很多人在选择民办校时常常拿不准主意。为避免上述情况及纠纷的发生,《条例》规定要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公告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在相关网站上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查询系统,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而针对当前发个广告就办学、租个房子就招生、找个老师就开班时有发生的现象,《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达到办学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和积累,《条例》则规定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