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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法征求意见 哈市廉租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可申请转换
2007-12-28 06:12:2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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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28日电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网上发布并征求意见,并将在明年1月中旬正式出台,与市政府2003年发布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在适用范围、申报程序、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方面均做出新的规定。

  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政府财力,到“十一五”期末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到郊区城镇,并将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统一纳入到新办法管理范畴。

  《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把原办法规定了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减为两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实物配租;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租赁住房补贴。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住房补贴款可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四种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及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据规定,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登记,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实物配租住房。对退回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结清有关费用。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