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5日电 4日,记者从哈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哈市正式出台《哈尔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场地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
另外,由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很多通过该机构派遣出去的被派遣人才利益受到侵害。新《办法》规定,从事人才派遣业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被派遣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被派遣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二年以上,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人才在无工作期间,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办法》还规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派遣人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被派遣人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人事代理、技能培训和相关人事劳动法律咨询等服务。用人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人才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