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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叫停违约金 不给高薪恐难留住高才
2008-01-12 12:21:23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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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2日电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不能订立除违反商业机密以外的违约金项目;招聘后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一年合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这些规定更加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劳动和人事部门相关人士预测,新法实施的同时可能产生黑龙江高级人才外流增多、企业不再以储备人才方式招聘,以及高校毕业生招聘高峰延迟等三大现象。

  高级人才外流制约力减少

  据省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得主张除保守商业秘密和培训费用以外的违约金。也就是说,企业派出人员进行培训,可以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赔付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近日,哈市某工程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员工张海、李明哲、吴涛三人申诉到黑龙江省劳动仲裁院,三人因工作期间表现较好,曾在2004年被单位送往上海参加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班学习。按照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书》约定,学成后三人必须在本单位工作8年,否则每年将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可是三人不久前被南方某企业“挖走”了。今年1月6日,三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要求三人按照培训合同支付近40万元的违约金。协商未果后,该公司将其申诉到黑龙江省劳动仲裁院。仲裁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发生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所以这三名员工不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

  劳动仲裁人员告诉记者,我省高技能人才一直受到南方省市的青睐,而且给的待遇较高,我省人才外流非常严重,许多企业都用高额的未完成服务期的赔偿金来制约人才。但新《劳动合同法》为维护劳动者的辞职权,要求单位不得以高额的赔偿金或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辞职,这将使我省企业对培训后的高级人才外流现象更加难以抑制。今后,我省企业要想留人只能从待遇、福利上做出调整。

  “储备人才”招聘淡出市场

  以往在哈市各大人才市场挂出的招聘信息单上,经常能看到“招聘储备人才”字样的信息。可是近来,这样的信息不论是在人才市场还是招聘会上都很难看到。“《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大大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我们不是必须招聘员工,一般不再招聘‘储备人才’。”在省人才大市场9日举办的综合场招聘会上,某企业的招工人员张先生这样告诉记者。

  据省人才大市场的鲍大文经理介绍,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这种“储备人才”的招聘就开始淡出市场,到了1月1日新法实施后,该市场更是再没出现这种招聘方式。鲍经理说,“储备人才”一般是企业在吸纳人才同时追求低成本的表现,用这种人才时企业一般支付较同岗正常用工低的工资,而且还不用签劳动合同和缴纳保险。但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用工期间的社保缴纳都有了更明确规定。企业再这样储备人才将违反相关规定。

  另据了解,除了“储备人才”招聘淡出市场,即使正常招人,企业也慎之又慎。据省人才大市场统计显示,该市场9日当天有31个单位招聘,提供岗位677个。“与最高峰时期相比,工作岗位减少了一大半。”鲍经理说,岗位减少原因很多,但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高校毕业生招聘高峰可能推迟

  据鲍大文经理介绍,按照常规,每年从11月中旬开始,便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次年4月份进入高峰期。可是近期据市场统计,从去年11月份至今愿意招聘应届毕业生的企业较往年同期平均减少近10%。同时,据哈市中高级人才市场相关人员介绍,其市场对应届毕业生招聘企业的数量也有所减少。

  已在省人才大市场连续两年登记招聘应届毕业生的哈市某电脑公司人事部经理王丽梅告诉记者,为了招聘到优秀的大学毕业生,他们每年都会在应届毕业生招聘会上招人,但是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涉及到毕业生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等问题,他们打算将招聘日期改在今年六七月份。

  鲍大文经理分析认为,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许多应届毕业生虽然都是提前上班,但因毕业论文、答辩等原因,还不能像其他劳动者一样,在毕业之日前将全部精力投入工作中,以往许多企业将这期间用作招聘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现在试用期长短有了限制,用工又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企业为了避免“麻烦”,干脆将招聘日期延迟。鲍经理说,在招聘时他们发现存在这种心理的不在少数,估计将在4月份开始的毕业生招聘高峰可能会延迟。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