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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 权威解读:签订合同四注意
2008-01-01 10:33:1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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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日电 《劳动合同法》今天正式实施,就《劳动合同法》的热点内容,及目前哈尔滨市劳动关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并提醒劳动者,应尽快掌握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产生纠纷,损害自身利益。

  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

  不少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失效了。对此,市劳动局副局长王璞表示,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不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内容相违背,可继续履行。他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制定了劳动合同范本,但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制定,但必须包括《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9个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审查其中是否有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

  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

  王璞介绍,《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劳动合同法》。

  签订劳动合同四注意

  王璞介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要重点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告知与工作相关的信息;用人单位要提供完善合法规范的合同文本,劳动者要认真阅读劳动合同规定的必备条款,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调订立约定条款,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各持一份,解除后应保管两年备查。

  支付违约金相应条件

  若违反约定,劳动者也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这是有条件的。王璞介绍,《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二是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违反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他解释说,如果约定服务期限是三年,劳动者已履行了一年,那么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则不能超过剩余两年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按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和约定违约金额,由劳动者支付。他说,《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两不找”应及时清理

  目前还存在大量的“两不找”人员,员工不找企业,企业不找员工,有的员工甚至十几年不与企业联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李国滨表示,用人单位应尽早进行劳动关系清理,在岗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在岗人员要及时按照相关手续清理劳动关系,他说,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依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李国滨介绍,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可以不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李国滨介绍,《劳动合同法》在延续《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劳动者应详细了解。

  如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这样可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可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法,逼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

  再比如,还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同时合理调节高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企业裁员必须合理合法

  前一阶段出现的“华为员工辞职案”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李国滨表示,这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减低企业用人成本。他说,这种短时间内集中让员工自动辞职后工龄清零,或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转为劳务派遣,都是违法和无效的。不仅无法规避法律,还将会付出更多的法律成本。同时,还将加剧劳资矛盾,对于企业长远发展也极为不利。

  作为劳动者,应当主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充分利用工会组织和职代会的力量,通过监督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