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8日电 哈尔滨市政府日前出台《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2010年开始,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优先让孤老病残住上廉租房
《意见》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对象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购房补贴,补贴家庭面向市场自主购房,补贴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测算并公布;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限定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政府批准实施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出售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政府认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选择其中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房申请门槛将持续降低
《意见》明确,2008年年底前,哈尔滨市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年底前,全部解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申请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10年开始,将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改造棚户区配套建设经适房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退还全部货币补贴款或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十一五”期间,政府组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在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其销售对象主要为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有剩余可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哈尔滨市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三环以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