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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文件处理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劳动关系
2008-01-29 09:40:3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方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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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9日电 记者从28日召开的在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已出台《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和《关于未参加失业保险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等文件,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涉及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身份认定等问题作出安排,以推进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脱钩前企业须全额补缴养老险

  文件规定,参与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企业职工身份须经有关程序认定。在厂办大企业改革中对于与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与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和应代扣职工应缴纳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全额补缴。

  享受医保者应及时接续医保手续

  文件规定,改革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改革后在存续企业或其他企业就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改革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改革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灵活就业的医疗保险关系职工,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参保模式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改革后无存续企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应为其退休人员缴纳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办失业保险企业须补缴保险

  文件规定,已参加企业保险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欠缴失业保险的企业,原则上要补足欠费。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的缴费基数按照历年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文件规定,改革大集体企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作保险关系的处理,应按照《哈尔滨市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还规定,与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照有关规定申办《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再就业培训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