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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实施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8-02-16 07:29:37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孙涛 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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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6日电 哈尔滨市政府日前发布并实施《哈尔滨市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据规定,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服务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载大牲畜时不得载客

  据规定,乡镇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并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乘客定额、载货吨位,方可载客、载货;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乡镇船舶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船员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据规定,乡镇船舶的船员应当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组织的水上交通安全培训。乡镇机动船舶的船员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后,方可驾驶相应的乡镇船舶。乡镇船舶的船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乡镇船舶;不得驾驶与本人船员适任证书不符的乡镇船舶;不得驾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乡镇船舶;不得驾驶超员、超载的乡镇船舶;不得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冒险航行;不得饮酒后驾驶乡镇船舶。

  设置迁移渡口须申报

  据规定,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应当向渡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渡口经营人应当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并在渡口两岸设置揭示板。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区、县(市)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