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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廉租房保障方式以房补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2008-02-21 12:05:2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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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1日电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

  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办理程序

  (一)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复审。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办理,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登记。复审合格后,申请家庭户口在市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上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家庭户口在县(市)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直接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已登记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通过联评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侯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关于保障方式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实行租赁房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补贴款,由其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获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实物配租;已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租赁住房补贴。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款或者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贴

  (一)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

  实物配租的廉租房来源

  (一)政府建设、收购的住房;

  (二)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三)腾退、改建的公有住房;

  (四)罚没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按项目总建筑规模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

  市区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监督管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并结清有关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的,由区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督促其退回,仍未退回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况。

  2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2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涉及到众多市民的切实利益。《办法》的出台,引来社会各方的关注。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