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9日讯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需具备哪些条件?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何限制?哈尔滨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几种方式?日前《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帮市民读懂这两个《办法》,昨天,记者请有关专家对两个《办法》进行了相关解读。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
问: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体系包括哪几个部分?
答: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体系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二是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三是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办法》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组织建设、在商品住房小区配建以及政府回购等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以货币补贴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购房补贴。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住房,并提供给本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问: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即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已经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均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货币补贴。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和补贴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问: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和补贴对象有哪些程序?
答:首先通过“两审一登记”程序确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然后,再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供应和补贴对象。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申请家庭只能选择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或者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中的一种。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3、核准。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情况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4、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查验是一种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分别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并建立相关档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5、摇号。对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或者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区政府定期通过组织摇号方式确定购买家庭和货币补贴家庭。
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是加大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优惠力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将大幅度缩减,有利于进一步降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二是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布局上,坚持以人为本,要“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三是在户型设计上,合理调整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规定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要求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问:经济适用住房如何销售?
答:《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统一组织销售。对通过组织摇号方式确定的购买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不得高于3%。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
问: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何限制?
答:一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进行了限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是对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要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是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家庭,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或者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将货币补贴款按照原渠道退还,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如何管理?
答:与旧有政策相比,《办法》明确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并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将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大专院校、大型国有企业等建房主体调整为本市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二是限定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规定为本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是明确了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四是明确了国家机关不得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者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问:新政策与旧政策如何衔接?
答:为保证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连贯性,《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仍按照原办法规定执行。《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仍有效,超出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部分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阶段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包括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八个区及所辖的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宾县、方正县、依兰县、巴彦县、通河县、木兰县、延寿县十个县(市)。
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难标准;
4、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保障资格需要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问: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有哪些程序?
答:通过“申报、初审、复审、登记”四道程序,对申请家庭进行严格把关。
第一道程序,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的一名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道程序,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道程序,复审。区、县(市)政府指定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进行登记,复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道程序,登记。复审合格后,申请家庭户口在市区的,由区政府指定机构上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区政府指定机构,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家庭户口在县(市)的,由县(市)政府指定机构直接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问:廉租住房保障有几种方式?
答: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两种,即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主要通过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获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补贴款,由其自行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实物配租;已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请选择租赁住房补贴。
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包括全额补贴和差额补贴两种:
1、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全额补贴,即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
2、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差额补贴,即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
问:实物配租的标准是什么?
答: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问:对新建廉租住房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1、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办法》同时规定了配建比例,市区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总建筑规模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县(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2、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同时要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