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4日讯 ( 贾晋璇 记者 雷蕾 ) 施工期间被用作临时办公室和库房的应拆迁房,却被开发商作为合法房屋买卖。近日,哈尔滨市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权利,限期拆除房屋,并按约定修建围墙。
2003年哈尔滨某县中学经县计划委员会批准,新建教师住宅综合楼,占地面积约3850平方米,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相关手续批准后,2003年7月,该校与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叶某签订了关于教师住宅楼开发建设问题的协议书。协议约定:此楼属建筑工程公司开发建设,学校集体购楼,所有工程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用,主体楼建筑等费用,一律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学校只交纳购房款,此外,不承担任何费用,动迁及还原面积由工程公司负责。
协议签订后,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发了拆迁许可证,对房屋进行拆迁。其后,由叶某负责具体施工。施工期间,叶某将拆迁户在拆迁范围内的两个住房,临时用作办公室和仓库。2004年工程竣工后,叶某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把这两个住房拆除,而是把它们卖给了陈某,并在县房产处办理了私有房屋产权证。2004年9月教师住宅楼全体业主向县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已转移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两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10月,该县房产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1)项申报不实的规定,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决定,撤销陈某取得的两栋房屋所有权证。其后,业主多次要求,叶某仍一直不履行协议内容,拆除这两栋应拆房屋。2007年66户业主将叶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叶某立即拆除法定拆迁范围内留有的两栋房屋,修建相关围墙和门卫室,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在施工期间将两栋应拆除房屋临时作为仓库和办公室,理应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立即将所用房屋拆除并修建围墙,却以陈某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作为合法房屋进行交易,其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取得房屋产权证已被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叶某的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拆除房屋及修建围墙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叶某限期拆除住宅楼院内两栋应拆房屋,拆除部分由叶某按原协议约定修建围墙,拆除费、修建围墙款由叶某自行负担。
判后,叶某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