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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拍照,“有权干涉”还是“霸王条款”?
2008-03-12 06:12:54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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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2日讯 近日,在红博中央购物广场地下一层,一家新开的韩国运动品牌FUBU专柜因挂出巨幅明星代言的宣传海报,吸引了众多年轻消费者。一些消费者随手掏出手机准备拍照留念时,却受到商场工作人员的制止。随着手机拍照功能的不断升级,这种因“不准拍”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消费者因此提出质疑:商家禁止拍照的规定属于有权干涉,还是“霸王条款”?

  消费者PK商家

  能否拍照各陈理由

  记者近日走访哈尔滨市一些商场时发现,规定禁止拍照的商场,在哈尔滨市不止一家。国美黑天鹅家电商场、沃尔玛超市等都有禁止拍照的规定,有些还在商场内标牌明示。对此,消费者认为,在商场拍照,有时是因为喜欢那些好看的商品或海报,有时是为了留个商品照片给不能前来购买的亲友参考,商家不该干涉。

  采访中,一些商场负责人观点一致:除媒体记者经商场同意可以拍照外,其余人员均是不被允许拍照的。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商业竞争对手已从派人手抄价格转变为用不正当的技术手段掘取商业秘密,商场在分不清拍照者是消费者还是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只能禁止所有人拍照。

  消协

  阻止顾客拍照不得粗鲁

  市消协有关人士认为,商场属于有自主经营权的公共场所,根据商家自主经营的需要,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同时对公民个人权利没有妨碍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消费者拍照。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来看,消协认为,消费者有9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获知权、赔偿权、受尊重权等。商家拒绝消费者拍照,并没有违反“知情权”,但在拒拍时商家一旦做出污辱消费者人格的行为,如态度粗暴、谩骂、动手拉扯等,就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权利。

  律师

  公共场所无权禁止拍照

  哈市高盛律师集团律师王旭辉则认为,从法理角度分析,商场对消费者“禁止拍照”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因为商场属于公共场所,公开给消费者的商品、摆设、布局、设计等,均属公示行为。消费者用手机或相机拍摄商品及宣传海报的行为,并不对商家的商业机密或隐私权构成侵犯。

  王律师认为,拍摄者中也不排除对商家的店铺摆设、布局、设计理念等知识产权拍摄记录的,可能存在侵犯被拍商家知识产权之嫌,但商家没有权力去限制或剥夺他人拍摄公开物品的权利。

  哈市消费者法律援助中心专家、省博名律师事务所王赛红律师认为,商场内明示的“本商场禁止拍照”条款,如果附加“为保护商场的装潢设计等著作权”就没有问题,但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却禁止消费者拍照,则属于“霸王条款”。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