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3日讯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21日,《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正式出台并实施。
补偿方式二选一
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产权调换: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
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安置房被限70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
给予特殊人群照顾
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无照房给予救助补贴
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属于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同时《规定》还明确,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该规定适用于哈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