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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橡社区拆迁政策出台 16日前搬家奖励1万2
2008-04-06 18:57:05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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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6日讯(记者 孙晓锐) 记者6日从哈尔滨市棚改办了解到,为便于被拆迁人(承租人)了解有关拆迁政策、搬迁验收及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货币补偿款等事宜,方便被拆迁人(承租人)顺利搬迁,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橡社区拆迁政策正式出台。

  一、拆迁范围

  (一)北起哈药厂南侧围墙,南至轮胎厂北侧围墙,东起东何家沟,西至振兴村、养禽厂家属区东侧边界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详见拆迁范围图)。

  (二)北起龙橡路,南至振兴村,东起东何家沟,西至轮胎厂东侧围墙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详见拆迁范围图)。

  二、拆迁期限:2008年4月6日至2008年5月6日。

  三、搬迁验收程序

  (一)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完毕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承租证)原件、土地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名章、交费凭证(电话、有线电视、煤气安装凭据),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承租人)还需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公章、参加劳动保险统筹的职工名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等证件,到本区域内搬迁验收小组申请房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开具搬迁验收小票。

  (二)被拆迁人(承租人)验收房屋后,到现场设立的供电局等临时办公点办理相关手续。

  (三)被拆迁人(承租人)持搬迁验收小票和上述相关手续,到拆迁现场办公室协议汇签组办理正式搬迁验收单。

  (四)被拆迁人办理完以上手续后,到协议汇签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五)要求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本人持身份证、名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自签订协议第三天起一个月内自行到哈尔滨银行南岗支行(西大直街157号)办理取款事宜。

  (六)要求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本人持身份证、名章、《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交费通知单到哈尔滨银行大直支行(宣化街378号)补交购房款。

  四、拆迁政策

  执行《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

  (一)货币补偿政策

  1.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政策:

  (1)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2)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得货币补偿金额见现场拆迁评估公示单,公示时间为7日。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截止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或者由拆迁单位组织,采取被拆迁人代表抽签方式,委托其它拆迁补偿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复估。

  (3)搬家补助费10元/平方米(有照建筑面积)。

  (4)电话迁移费48元/户。

  (5)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户。

  (6)煤气建设安装费2500元/户。

  (7)互联网迁移费120元/户。

  原房屋未安装4、5、6、7项的不予补助。

  2.有合法证照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用房的拆迁货币补偿政策: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用房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

  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3.有合法证照的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政策

  (1)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

  (2)临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

  (3)电视、电话、互联网业务接入迁移费以及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等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助。

  (4)因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障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助。

  其它未尽事宜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政策

  1.住宅选择产权调换政策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1)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安置户型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两室半(或两室一厅)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3)被拆迁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2007年度我市人均建筑面积为28.0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4)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以评估报告为准。

  (5)按照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建委、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联合下发的哈棚改办发〔2008〕8号《关于公布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住宅)建安成本和综合建设成本参考价格的通知》,本项目安置房屋为18层以下(含18层)高层住宅,执行建安成本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60元,综合建设成本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93元。商品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50元。

  (6)搬家补助费,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迁移费,煤气安装费同货币补偿政策。

  2.住宅用作经营使用的产权调换政策

  住宅用作经营使用的选择住宅房屋安置,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3.产权调换的房屋,以被拆迁人正式搬迁验收单的顺序号和交购房差价的交款顺序号平均数排列选号顺序,通过公开自选房号的方式确定。不需交购房差价款的,交款顺序号为“0”。选号顺序号相等的,搬迁验收单的顺序号靠前的列先。

  4.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的,只按被拆迁人正式搬迁验收单顺序号排序进行公开自选房号。

  5.楼层差价高层按六层起,每上升一层每平方米加收50元,顶层不加价,六层以下(含六层)不加价。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拆一还一”及上靠标准户型部分免收楼层差价。

  6.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在办理房改手续、支付房改费用后,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安置。

  7.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面积部分,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三)无照房屋的处理

  1.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及通过违法渠道办理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无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部分结合原房屋成新程度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300元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

  (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3.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政策;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按商品房价格的80%,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80元购买一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楼层差价高层按六层起,每上升一层每平方米加收50元,顶层不加价,六层以下不加价。

  4.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私建房屋的,给予适当补贴,结合原房屋成新程度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300元。

  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5.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90%给予补偿。

  6.对无证房屋的处理,进行现场公示。

  (四)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每户给予2万元照顾。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五)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1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六)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七)奖励办法及标准

  在2008年4月16日前自行搬家验收的被拆迁人(承租人) ,以一个合法的产权证照为一户,每户奖励12000元。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