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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棚改拆迁规定出台 三种钉子户将实施强迁
2008-04-08 06:49:4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谭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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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8日讯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超过搬迁期限不搬迁,将被实施强迁———昨天,《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出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三种形式拒不搬迁者被列入强制拆迁范围。被拆迁人属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部门依法实施救济安置。

  据了解,为确保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问题,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哈尔滨市出台了该《规定》,《规定》将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项目。

  《规定》提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三种行为列入强制拆迁(见下表)。对强制拆迁的房屋,同时实施补偿安置工作,被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属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部门依法实施救济安置,对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规定》中明确,被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但其不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由公证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内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由公证员和在场强迁组织者在记录上签字。

  第一类:被拆迁房屋有房产证照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部门实施强拆。

  第二类:有相关部门审批但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经市有关部门按《市棚改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认定,且拆迁人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给予合理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部门实施强拆。

  第三类: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