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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纠纷网吧内发生厮打 一时冲动代价惨重
2008-04-13 08:21:4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黄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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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3日讯 23岁的王某于2007年1月27日23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某网吧内,因债务纠纷与史某发生口角并厮打,由于当时王某情绪激动,所以拿出了水果刀,被害人李某忙上前制止,在拉仗时不幸被被告人王某刺伤腹部。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胃破裂,十级残。

  公安机关于2007年3月29日将被告人王某捕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的司法医学鉴定结论、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诉、证人的证言等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住院费、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等共计人民币51981.79元。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进行辩解。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赔偿要求表示没有赔偿能力。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王某是在向被害人李某的朋友索要欠款时发生厮打,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失手造成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而且没有前科劣迹,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检查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伤残,且又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及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其合理且有法律依据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3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原告人李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38264.9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