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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奥运光好赚钱? 滥用奥运标志重罚10万
2008-04-25 09:54:2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何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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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5日讯 化妆品公司、超市、商场、汽车、健身中心甚至医院、公交车上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奥林匹克标志,有的可能构成了侵权。22日,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一些商家为了发“奥运财”,在市场上带着商业目的滥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根据有关规定,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商家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18日,哈尔滨市开发区工商局针对哈尔滨市圣竺健身俱乐部未经授权把奥运五福娃改装变成自家宣传品一事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了查处。该健身俱乐部工作人员坦言,使用福娃等标志只是为了吸引顾客,未获奥运组委会授权。

  22日,记者走访发现,哈尔滨市很多商家都认为沾了奥运的光好赚钱,于是滥用奥运标志。在新阳路一超市墙上挂出了奥运五环标志,商家把奥运标志和自家产品放在了一起。在南岗区一家医院的宣传栏上,也使用了奥运五环标志。在商家的车体广告上,记者同样发现了奥林匹克标志。

  哈尔滨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综合科负责人介绍,哈尔滨市目前正在严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已受理多起类似案件。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