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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完整有效
2008-05-09 11:19:1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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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9日讯 民生民声版近来收到一些读者来信,集中反映了人们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一些疑问和困惑。4月27日的民生版即以《村委会处置耕地三不当》为题,刊发了记者在调查土地承包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案说法,以实例说理。近日,记者对此再做采访,澄清有关土地承包方面仍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在此刊发,为读者答疑释惑。

  法院无权判将承包地抵债

  通河县浓河镇东胜村农民林凤翔的土地承包权如今呈现一种复杂状态: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他一直在经营自己的17.1亩水田承包田,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在村委会土地账册上,他已失去17.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取而代之的,是林凤翔的债权人、本县政府某部门职员王某。2004年以来政府发放的各种补贴,也被村委会扣下交给王某。这都是由于2001年通河县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

  1998年1月,通河县浓河镇农民林凤翔因交不起农业税费,向通河县政府某部门职员王某借高利贷。借款到期,林凤翔仍无钱还债,王某向法院起诉。2000年12月,通河县人民法院判决林凤翔归还王某本利27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执行。林凤翔只有几间茅舍,家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河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林凤翔所承包的东胜村水田17.1亩,经营使用权归王某所有。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后,村委会在土地账册上将承包人由林凤翔变更为王某。虽然此后承包地仍由林凤翔耕种,但是林凤翔几年来一直没有领到“直补”。林说,那些政府发放的各种补贴,均被村委会扣下转给王某还债。

  法律界人士认为,林凤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与村委会通过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合法有效。林凤翔还持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此情形下,法院无权变更该合同一方主体,无权强制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一名非本村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村委会不得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不签土地承包合同书留隐忧

  至今年春,依安县双阳镇仁和村共有256户、998口外出务工农民,向村委会提出承包耕地的要求。而村里没有余富的土地,村委会决定,在现有农户的承包地中每人抽回一部分,以满足回村要地的农户要求。这一做法引起了村里的争议。

  对收回承包户部分承包地的做法,仁和村党支部赵书记解释说,二轮土地承包前,农民税费负担重,仁和村每亩税费负担最高时达180元,很多村民选择外出打工,将地撂荒。为防止撂荒地增加,当时村委会把那些地分给了村里的农户。村委会认为,农户多承包的那部分耕地是“代耕地”。现在是把多分下去的那部分承包地抽回来,归还外出务工农民是应该的。

  而一些承包户质疑以上说法。他们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根本没有所谓“代耕地”的说法。他们分得的耕地就是30年不变的承包地。

  不过因为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仁和村村委会没有与众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户也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村民在维护自己权益时,没有土地承包凭证做支持。

  仁和村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实际上反映了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一种较普遍的情况,即村委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以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来确定土地承包权属。

  记者了解到,没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书面约定,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原因。

  记者了解到,关于户口在人不在农民的承包地问题,省里文件已有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全省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一些户口在人不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分得承包地……村集体有地源的,要按政策规定补给。村集体没有地源的,要积极帮助这部分无地、少地农民通过承包其它集体资源或扶持其发展畜牧养殖业和多种经营,扩大就业门路,拓宽增收渠道,优先安排这部分农民参加非农岗位技能培训,通过输出劳务增加收入。”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