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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缺位执法不到位 黑歌厅难“漂白”
2008-05-12 09:54:0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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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2日讯 针对黑歌厅扰民问题,11日,省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省法学研究所所长、哈市人大代表王元庆和黑大法学院副院长、省人大常委会司法咨询委员会副主任胡东谈了自己的看法,指出了黑歌厅顽疾难除的原因及居民该如何维权等。

  黑歌厅顽疾难除的四大原因

  王元庆指出黑歌厅虽屡遭打击但依然存在的四大原因:首先,业主拥有房产的只占少数,大多是租用小区居民的地下室营业。因为拥有此类房屋的居民正常出租很难租到好价钱,就愿意租给业主,获得高房租,这为黑歌厅选址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次是经营者有利可图。歌厅不办照成本低,可逃避税收、管理费用。且消费群体复杂,使其可提供各种服务牟取暴利;再次是部分居民维权意识淡薄不举报,助长了黑歌厅的气焰;最后,黑歌厅经营者往往社会背景复杂,导致取缔难。

  尝试一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

  王元庆认为,目前黑歌厅多个部门都在管、又都管不严的状况是受执法体制的困扰。首先执法部门因执法变被告的案例增多,产生了“都管又都不管、不管小违法、管错大违法”的担忧,产生了执法风险,而且执法过程中怕得罪人。另外,有些部门执法需要自筹经费,就产生了“少干活少花钱,多干活花大钱”的状况,导致执法能力不强。因此,解决此类顽疾单靠一个部门是不可能的,建议借鉴哈市专项整治无路权车的办法,由一个部门牵头,多部门共同配合,发挥综合执法职能,这样才能增大执法功效。

  政府治理、百姓维权双管齐下

  王元庆同时指出,光靠政府部门维护常规治理是不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以,对于居民区内将自己拥有的房产租给黑歌厅牟利的业主,建议受害居民(也就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房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同意,私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租给黑歌厅构成侵权。

  立法不缺位,执法却不到位

  据胡东介绍,我国针对歌厅的成立和监管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国务院下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到《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到如今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都规定居民区周边不允许开设歌厅,及办理歌厅执照需经过重重审批,多个部门都具有治理、查处、取缔等权限。

  可是,黑歌厅依然存在,说明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要加大执法力度,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并且执法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督促歌厅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开业。当然,居民也可以针对行政部门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此类诉讼具体取证调查很难,胜诉几率不大。本报记者何兴丽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