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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买房或炒股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
2008-06-11 06:33:22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赵艳 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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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1日讯 《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日前开始实施。据规定,持有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依据本规定申请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资格,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的困难补助。《规定》所指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高等院校学生(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监外服刑人员计入家庭人口。失踪、潜逃、狱中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11种情况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

  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资格: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家庭成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在高额收费幼儿园入托的;家庭成员在高额收费的高等院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明显超出本市规定标准的;2年内购置住房(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高档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1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音响等单项价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及高档家具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有投资股票、基金、期货等行为的。

  再就业后前3个月所得不计入收入

  据规定,困难家庭成员中的下列收入计入困难家庭收入:工作单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临时性工资和各类奖金、补贴等收入;出租、变卖家庭财产所得,各种储蓄、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孳息,以及其他偶然所得;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遗属补助费、社会救济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等收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以及经商、办厂等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通过各种劳务性付出所获得的收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据规定,家庭成员中下列项目不计入困难家庭收入: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以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离休人员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护理费;因公伤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津贴、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独生子女费和在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社会组织及与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没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个人给予的1000元以下临时性救助金;政府颁发的特殊津贴和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再就业后,前3个月所得收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应计入的项目。

  审批认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

  据规定,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审批认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6月、12月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期。社区服务工作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定期复查和随时抽查,区民政部门应当按季度抽查,对收入高于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终止其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资格,并张榜公布。《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实行年审制,每年10月至11月进行审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资格。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