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3日讯 (记者 印蕾)记者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按高于城市居民低保标准20%的原则上浮,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将于8月出台。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以及加强贫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到192元/月,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应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随之调整。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平均为230元/月。
据介绍,我省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20%”的原则进行。鉴于各地市城市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水平等情况,省劳动部门要求各市地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抓紧提出当地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将于8月份公布。目前标准已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地区,仍可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并根据当地基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附:月最低工资标准
1、大庆市区为680元/月;
2、哈尔滨市区为650元/月;
3、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525元/月;
4、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500元/月;
5、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60元/月;
6、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为440元/月;
7、其他各县为420元/月。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