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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工地烧伤二年立案 要起诉四个“东家”
2008-08-31 07:03:19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刘健 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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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31日讯 今年7月,来自依安县的农民工李政智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成丽律师的陪同下在道外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包括雇佣自己的哈尔滨东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公司)、东原公司的发包方哈尔滨第七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和东原公司的两名股东赔偿自己在2006年7月于松北区某工地工作时被烧伤后的一切治疗费用。那么,为什么李政智在自己受伤两年后才到法院起诉呢,而且为什么被告会有四个?

  雇主“过期”,

  劳动仲裁对企业不对人

  2006年7月的一天,在松北区七建公司的工地上,来哈务工的农民工李政智遭遇了一起工伤事故,导致了他身体二、三度烧伤达60%,后被送到医院进行了紧急治疗。在治疗之初,李的家属多次找到了雇佣他的东原公司,最后在某媒体的介入下,该公司才派人往医院的账户上存进了一万元,李政智最后花去了5万余元的治疗费后才出院回家。李家本来经济就很困难,这次治疗又花费了这么一大笔钱,除了让他们家倾家荡产以外,还借了不少钱。李政智出院后,家属陪着他找到了东原公司,可负责人就是不露面。无奈之下,他们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司法援助。

  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李政智的请求,开始调查东原公司,并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诉。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方面劳动仲裁是诉讼前的一个必要的程序。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事情,因为东原公司的身份问题也费尽了周折。他们来到东原公司的时候,已经发现人去楼空,听人说公司早就“黄”了。律师来到工商部门调查,虽然该公司还没有被废业,但他们的工商执照已经多年没有年审。没有了被申诉的主体,仲裁部门自然也就无法传唤公司的法人代表,更重要的是连工伤认定都无法进行下去。最后李政智和律师费尽周折终于找到了原东原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原来他们已经开办了另一家公司,成了另一个法人代表。最后在仲裁和律师们的努力下,这位法人代表才在工伤认定书上签了字。

  由于东原公司的经营执照已经多年不审验,失去了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如果对其的工伤责任进行裁决也成了问题。最后经过仲裁机构的调查,找到了发包单位七建公司,认定其有连带的责任,必须对李政智进行赔偿。至于东原公司的原两位股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对于侵权人的认定是用工单位,而不是像股东这样的个人,所以无法进行追究,建议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另行追究。拿到仲裁结论的李政智多次找到七建公司要求支付其治疗费用,均遭到了拒绝。七建公司有自己的理由,就是他们与承包方东原公司是有协议的,其中规定一切工伤等发生的问题均由承包方东原公司自己解决,费用应该由东原公司自己负责,七建公司有理由拒绝承担。这样,李政智决定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讨回自己的治疗费用。

  “免责条款”规避不了法律责任

  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成丽律师向记者介绍,按照法律规定,李政智是有权向四名被告中的任何人主张权利的,也就是说,他们都对李的工伤负有连带责任。

  成律师介绍说,李政智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向这些被告请求赔偿的。李同东原公司有着雇佣关系,出现了工伤事故东原公司理应对李做出赔偿,即便是东原公司因执照没有年审,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李的伤害是在他们雇佣关系存在期间造成的。即便是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但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仍然有义务承担给李政智造成的伤害后果。因为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公司的连带责任。东原公司已经给李政智造成了损害,作为其股东的原法人等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随着公司的消亡而免责。

  除东原公司及其股东以外,七建公司也是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在劳动仲裁时七建公司就拿出他们与东原公司的承包协议,声明因为其中有任何工伤事故由承包方承担的条款,所以自己就没有义务来承担这部分的损失。虽然有这样的“免责条款”,但七建公司也必须承担责任。因为在律师的调查中发现,在七建公司与东原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东原公司不仅没有承揽建筑工程的资质,甚至连工商执照都过了期。《建筑法》中有规定,严禁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七建公司实际上是违法将工程承包给了东原公司,所以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也应该自己承担。七建公司作为发包方,明知东原公司没有相应资质而将工程承包给他们,因此对李政智的损害结果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他们就很多的责任问题达成了协议,但该协议规避法律责任,有悖于法律规定,故该协议为无效协议。七建公司应按李政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发生事故应寻求“强势”庇护

  对于李政智维权的艰难程度,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的刘荣俊副主任认为,除了某些法律问题衔接不顺畅以外,维权方式的错误是很多农民工难以维权的重要愿意之一。

  人们习惯称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开发商或是施工方为强势,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农民工在劳动争议的问题上经常处于劣势。其实,真正的强势在政府,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民工在工地发生工伤伤害的时候,应该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建设委员会的安全部门,让他们立案调查安全事故,这样就能出最权威的调查结论,同时也能及时处理有问题的企业。这样既可以在行政范围内解决问题,又可以以最小的代价来得到相应的证据,为日后的诉讼打下良好的基础。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