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2005年8月10日我被某厂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3年。今年7月12日我因生育休产假3个月,前天厂领导通知我说劳动合同期满,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厂领导的做法对吗?市民刘女士
相关答复:
哈尔滨市道外区148律师事务所杨绍贤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据此规定,刘女士所在单位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