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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精神病男青年伤人致死 监护人赔偿23.7万元
2008-09-04 10:36:3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李若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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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4日讯 青年孙军突发精神病将邻居家11岁女孩小英杀死,后经鉴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小英的父母痛失爱女,将孙军的父母告上法庭索赔。不久前,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军的监护人赔偿给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7万余元。

  据法院审理人员介绍,孙军今年26岁,是某大学毕业生。他与小英家本是邻居,两家相处得还算不错。然而今年年初,年仅11岁的小英竟在家被“邻居哥哥”孙军杀死。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孙军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后被送到医院强制治疗。小英的父母将孙军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法庭上,孙军的父母向小英的父母致以歉意,同时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孙军已满18周岁,是大学毕业生,以前没有精神病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发时,孙军突发精神病是被他人殴打所致。对于孙军的突发精神病他们既不明知,也没有放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等各项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孙军的父母作为孙军的监护人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但其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造成孙军将原告之女致伤死亡,故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军的父母给付小英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7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