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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热费每平米上涨5.8元 居民住宅热费调至40.35元
2008-10-20 07:43:4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李佳琪 谭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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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0日讯 记者19日从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哈尔滨市煤热价格联动标准确定。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居民住宅热费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上涨5.8元,非居民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上调7.14元。

  据了解,哈尔滨市15日召开煤热价格联动听证会后,与会听证代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热价调整需要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各级政府、供热企业和居民都要合理分担;对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照顾,供热企业降低成本消耗涨价因素等。市政府在确定煤热价格联动标准时,对这些要求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制定了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煤热联动标准。

  据悉,凡在哈尔滨市城区(不含呼兰和阿城两区)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用户,其煤热价格联动价格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居民住宅由政府财政补贴供热企业1.34元后上调5.8元,即由现行34.55元调至40.35元,上涨16.8%;非居民住宅上调7.14元,即由现行37.35元调至44.49元,上涨19.1%。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等“七种人”,由于煤热价格联动而增加的部分支出,按照相关热费收缴和供热保障规定进行减免。

  据悉,此次煤热价格联动调整价格执行期为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根据国家规定:“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30%的煤价上涨因素。”下一年度供热期的热费,仍将根据煤炭价格进行联动,如果热煤价格下降,将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