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6日讯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作为房屋的“养老金”,是保障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更新维修,保证住宅发挥正常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哈尔滨市于2006年出台《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归集、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在确保房屋得到及时有效维修养护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维修资金的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且已超出原《办法》的解释范围。为此,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日前,修订后的《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昨天,记者就新旧《办法》的不同之处采访了市房产住宅管理部门权威人士。
资金使用更加规范
据悉,此次修订主要对原《办法》中与国家新发布的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情况做了修改。新《办法》规定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内容”,并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程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办法》还规定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广大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使维修资金的使用更加规范。
续交、转移有法可依
原《办法》中只规定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维修资金如何续交,而对那些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如何续交维修资金未做规定。新《办法》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续交维修资金问题作了规定,即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续交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首次维修资金标准补足。另外,为防止因房屋所有权转移而造成维修资金的流失,新《办法》还规定,已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的,业主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或者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30%的,应当按照规定交存首次维修资金或者续交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变更,不予提取。
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定
维修资金归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从何支出,一直是交存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新《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并借鉴杭州、武汉等城市的做法,规定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维修资金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费用外,应当统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大修和更新资金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有关负责人表示,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只占其增值收益的一小部分,其余的大部分按照新《办法》规定,将统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和更新资金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