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9日讯 近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关于全省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5号文件,民办教师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专职工作人员均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社保关系。
人员范围
《通知》规定,参保范围是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等“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所需证件
凡符合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规定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由其所在社会组织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并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工资发放表以及个人收入的基础数据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缴费标准
社会组织应以全部参保专职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并按照22%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并按照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以起薪当月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省级统筹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地政府原政策执行。
补缴标准
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制度之前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应从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制度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实行统帐结合制度之后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应从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并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程序按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