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4日讯(记者顾硕 邵奇)宝清县七星泡镇向华村消费者李祥波2007年9月11日在宝清县皇明太阳能热水器专营店购买了一台由山东省德州市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编码为:HMD162145101型太阳能热水器,价值5000元。
热水器安装后消费者一直按说明书要求使用,可就在2008年2月19日凌晨1时许家人起夜时发现屋中有烟味,打开通风窗后,即有大量浓烟冲进来,这才知道发生了火情,家人立即向宝清县消防队报了警,在三辆消防车十几名消防官兵的奋力扑救下20分钟后将大火扑灭。经县消防队现场勘验证明火源来自太阳能热水器,是太阳能热水器下的预热电线起火,将房子棚里填充的用于保温的锯末子引燃。
当天消费者就找到专营店刘昌磊经理,他派售后服务人员来到现场查验,承认起火原因是太阳能热水器引起的,并承诺免费维修,但对其它损失不予承担。于是消费者投诉到省消协请求调解。
经省消协投诉部调查了解:由于东北冬季室外温度低,该热水器上下水管外部设有防寒保温棉,在保温棉和水管中间有一条加热带,如遇到水管结冰的情况,可将加热带接通电源进行预热,结冰融化后热水器达到正常使用需拔掉电源,长期插电会造成热平衡失控,就会引起保温棉高温会导致火灾发生。椐专营店刘昌磊经理介绍,安装人员安装完热水器后,已经告之消费者关于加热带的正确使用方法,但消费者使用四个月来,一直是严格按着说明书要求使用,说明书中并没有标明有关加热带的使用方法,消费者无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或生产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省消协调解,由经销商免费修复热水器并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