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4日讯(记者顾硕 邵奇)2008年12月27日中午,消费者李晓洪、王宝山等五人到加格达奇区“君来食地鹅锅”就餐,服务员在点燃火锅后,桌下液化气罐突然喷出火燃将李晓洪双手双腿和王宝山脸部右侧、右腿烧伤,二人当即被送到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总医院烧伤科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二人为轻度烧伤。
双方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大兴安地区消协在接到消费投诉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依据《消法》赋予消费者首项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3500元。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