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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家具集团总公司老板敛财150万 虚假决算挪公款
2009-03-27 07:09:4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谷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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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7日讯   2008年5月底,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纪委将黑龙江家具集团总公司原总经理兼黑龙江森工建设开发公司原经理林炳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交黑龙江省检察院林区分院。根据移送的线索,犯罪嫌疑人林炳来任职期间,有数百万元公款从人间“蒸发”,但林对此一问三不知。经反贪干警调查,犯罪嫌疑人林炳来在纪委审查之前已将自己的房产“赠送”给儿子,目前既无房产,又无存款。从半句话入手

  67岁的林炳来并不简单。他1960年参加工作,没有什么特殊的家庭背景,却从普通工人做起,凭着自己的工作能力走上了领导岗位,1993年起任黑龙江家具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兼黑龙江森工建设开发公司经理,同时还是享受政府津贴的高级工程师。

  经过充分准备后,2008年6月4日上午,专案组对林炳来进行立案后的第一次审讯。一开始,林很少说话。审讯人员巧妙地变讯问为攀谈、聊天,避开犯罪问题,从做人做事谈起。当提及他过去一些政绩时,林显得有些激动,终于打开了话匣子,大谈创业的艰辛……无意中,他说了一句“与银龙公司合作不成功”,可能是意识到说漏了嘴,话说到一半他就止住了。

  其中肯定有“猫腻”!顺着“银龙公司”这一线索,办案人员调查后了解到:2001年,林炳来同银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终未成功,拖欠银龙公司预支开发资金280万元,银龙公司以其涉嫌诈骗犯罪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分局报案。

  反贪干警遂到公安机关调取了有关卷宗,他们在审查森工建设开发公司账目时发现:银龙公司的280万元资金中,200万元通过转账套现的方式分批进入公司账目,剩余的80万元是林炳来案发前以票据支出的形式进入单位账目。通过对80万元票据的审查,办案人员发现了多张个人消费票据和可疑票据。

  面对证据,林炳来无法抵赖,“挤牙膏”似的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2004年7月,他到北京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个人用品,开具办公用品发票在单位财务报销9570元;1996年,个人购买“毛泽东评点二十四史”珍藏版套装书籍进行个人收藏,在单位财务报销1万元。办案人员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后,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寻找“张玉华”

  在上述80万元票据中,一张收款人为“张玉华”、内容为“收到动迁补助费15万元整”的白条收据,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

  该收据的落款时间为“1995年6月12日”,入账时间为“2006年1月30日”。一张收据竟然近10年后才入账核销,这有悖常理。对此,林炳来辩称,“张玉华”可能是开发哈尔滨市建国街工程中一个动迁钉子户,这笔款是他亲自支付给张本人的,当时让张出具了这张白条,由于当时公司账上没钱,他就将这张白条放在办公室抽屉里,时间一长就忘记了。2006年1月发现后,才在单位财务核销,具体“张玉华”是谁,他也说不清。

  检察官明白,林炳来明显在编造谎言。他的开发公司账目显示,1995年至2003年期间,其公司账上的资金从未低于100万元,不可能“账上没钱”。此外,他为公司“办事”,从来都是先借款,后核销票据。

  找到“张玉华”是当务之急。警方先从林炳来开发的建国街工程入手,调取动迁户名单,查找叫“张玉华”的人,没有;之后,又在林炳来开发的所有工程的动迁户中查找,仍然没有。最后,检察官把范围扩大到“张x华”,正当办案人员对300多个“张x华”逐一排查时,林区分院反贪局副局长孙晓军突然接到一个神秘的电话,询问为什么要找“张x华”,孙晓军回答:调查取证的需要。放下电话,孙晓军兴奋地告诉办案人:“张x华”很快就会出现。

  果然,次日上午,一个叫“张少华”的人主动找到办案人员。曾任某家具厂副厂长的他证实,1995年,林炳来的公司开发“森工大厦”,由于家具厂家属宿舍在动迁范围内,动迁十分困难,于是林炳来找到他,请求帮助做动迁工作,并答应事后解决一套住房。在张少华的大力帮助下,动迁工作顺利结束。1995年6月,林炳来给张一张15万元的转账支票,让他在哈尔滨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住宅楼一套,当时林炳来让张给其出具一张“收到动迁补助费15万元整”的收据。张购房后,将正式购房发票交给林炳来,但是林炳来并没有把张所出具的白条收据返给张。

  看到张少华在笔录上签字,办案人员恍然大悟:“张少华”的“少”是连笔,在右边点上一点,酷似“玉”字。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林炳来真是煞费苦心。


 

  可疑的装修发票

  经审查账目,办案人员发现,2001年2月28日林炳来在财务核销的三张装饰材料发票十分可疑。

  首先,林炳来的开发公司没有装修业务;其次,三张发票的金额分别为9万元、4.92万元、4.08万元,总金额18万元。而在此之前一个月左右,林炳来打条借走18万元。为什么会如此巧合?

  “可能是我们公司开发的工程,业主进户后发生的维修费。这事儿是陈某经手的,我不清楚。”林炳来的辩解没有漏洞。办案人员决定从发票经手人入手。

  经查,发票经手人陈某,原系林炳来所在开发公司总经济师,同林炳来关系十分密切,以兄弟相称。办案人员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陈某的住所。75岁的陈某患脑血栓,卧床不起,得知办案人员的来意后,他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专案组决定抽调有经验的老检察官去取证。办案人员事先购买了一些水果,去探望老人。趁着气氛不错,检察官就作证的法律问题与老人推心置腹谈了一个多小时。老人终于被检察官的真诚打动了,道出了事实真相:2001年3月的一天,林炳来拿来三张发票让其作为“经手人”签字。他问林“什么业务”,却遭到了林炳来的训斥:“让你签个字,哪来那么多废话!”他只好在发票背面签了字。

  十年敛财150万

  经过三个月艰苦细致的侦查工作,检察官还查清了林炳来的其他犯罪事实,还原了犯罪嫌疑人其“巨蠹”面目。

  1994年9月至2000年11月期间,他指使下属采取私刻公章套取临时工资的方式,套取公款41万余元,此款除用于给职工发奖金外,余款161380元被其个人贪污;2003年6月,他让承包“森工大厦”工程的某建筑工程经理魏某,制作虚假工程决算书套取公款253万元,部分用做退购房者的房差款、给职工发奖金,余款50万元被其占为己有;2003年12月末,魏某向他索要工程款4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林炳来将票据交给出纳员入账,并让出纳员付给魏某20万元,林以单位名义给魏某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据。事后,林用已入账的40万元票据换出他在财务的20万元借条,这样,20万元公款又入了林炳来的私囊。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林炳来涉嫌贪污公款118.9万余元,涉嫌受贿7万元,涉嫌挪用公款25万元。2009年3月3日,黑龙江省鹤北林区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林炳来作出一审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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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