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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户籍就学等六大新政 外地购房者享市民待遇
2009-04-22 15:57:34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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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2日讯 (记者 杨尚峰)22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哈尔滨市政府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开展“房地产市场暖春行动”。将从户籍、就学、就业、医疗、养老和住房公积金等6个方面出台优惠政策,使外地购房居民享受和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同时从5月上旬起,哈尔滨市政府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联合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黑龙江省内巡展和网上展览,打造一个不落幕的网上房展会。

  在户籍政策方面:

  外地市无公职人员在哈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除外);购买2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商业用房3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购买30万元以上二手商业用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首付款15万元以上;贷款购买商业用房、二手商业用房首付款30万元以上;继承、抵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商品住房、30万元的商业用房,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外地市公职人员在哈购房满足上述条件的,其爱人及孩子可以办理落户。

  在就学政策方面:

  凡在哈尔滨市购买住房的,凭房产证或入户证明,即可在住房所在区教育局为其适龄子女办理借读手续,住房所在区教育局相对就近安置其借读,并免收借读费;户口迁入后,即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到普通高中就读的,户口迁入后,可按规定安排到相应层次学校,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办理转学手续。

  在就业再就业政策方面:

  1、外地市居民在哈购房转变为哈尔滨市城镇户口的尚未就业的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失业登记证》,享受哈尔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所有的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可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基地提供的免费培训;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缺少资金的,还可以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2、购房者及其随迁家庭成员,来哈后到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工作,或领办、创办企业的,其档案和人事关系可转入人才服务局管理,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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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购房者及其随迁家庭成员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或具有特殊技能、特殊贡献的人才,人才服务局将积极帮助联系用人单位,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4、购房者及其随迁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哈尔滨市的“三支一扶”活动,在村工作期间,给予生活补贴,并参加社会保险;到农村乡镇基层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职称,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其户口可保留在哈尔滨市市区,并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到中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在专家选拔、职称评定方面,与大型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在医疗保险政策方面:

  凡在哈购房、落户的外来人口,均可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的规定,享受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270元,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65元,个人缴纳65元;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政府补助60元,家庭缴纳3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缴纳10元。

  在养老保险政策方面:

  外地市在哈市购房落户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其转移,有接收工作单位的,可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可在哈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

  凡在哈尔滨市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符合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均可以在哈尔滨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最高限额8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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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