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哈尔滨新劳模评选规定5月1日施行 贫困劳模优先买经适房
2009-04-28 10:06:4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4月28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总工会获悉,新修改的《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已经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明确,市级以上劳模,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优先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房。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奖励的方式为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解决住房。

  劳模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劳模的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并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濒临破产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停发职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不低于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上年度人均工资60%为劳模垫付生活补助费。

  此外,劳模所在单位,应当为劳模发放荣誉津贴。1997年1月1日之前退休的市劳动模范,按月发放劳模荣誉津贴。其标准为:获1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50元;获2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60元;获3届和3届以上市劳模称号的,每月70元;获市特等劳模称号的,每月80元。

  1997年1月1日之后,本《规定》施行之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待遇未落实,荣誉津贴以为其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发放。标准为:获1届市劳模称号的,按6000元缴纳;获2届市劳模称号的,按7200元缴纳;获3届和3届以上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按8400元缴纳;获市特等劳模称号的,按9600元缴纳。按月缴纳不足10年的,所在单位应当一次补齐不足年限应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强锐